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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原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没有明确规定。”
“而且就算是先刑后民原则,那也必须得进行事实审查。”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侵权关系,和敲诈勒索案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就这么简单,两个不一样。
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比如我们俩签了合同,然后履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合同诈骗。
那在这个时候就要先刑后民,优先处理合同诈骗罪。
说完这个之后,周云开始主要进行配偶权的阐述,这才是案件的关键。
从答辩中就能看出来,江启铭同样把这个作为了关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而配偶权便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权利,其应为身份权,身份权同样是人身权利的一种。”
身份权,这是一个很多人不太好理解的权利,什么是身份权,就是你基于某个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某种意义上等同于人格权,但是又有所区别。
举个例子,身份权最核心也是法院一定认可的权利是什么,是亲属权,也叫亲权。
最简单的,很容易就能想到的一个权利,抚养权。
这是权利吗,当然是了。
你看那法院诉讼离婚的,很多都在抢孩子,那孩子能抢吗?
当然不能抢了,能抢的是什么,是抚养权。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配偶权,在民法典第一编和第五编以及其他法律中确实没有相关规定。”
“所以应当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基于此,配偶权也应当为绝对权,其经过法定公示之后便具有对世性!”
周云的大概逻辑就是,首先民法典说了,基于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那配偶关系肯定也会产生一种权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谁也不能否认这种权利。
然后根据第一千零一条,这个权利没有规定,那就可以参照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怎么保护的,仔细想想,是绝对的保护,就是说任何人不能侵犯,只要侵犯了你就可以让对方赔偿。
比如你的健康权,对方把你打伤了那就得赔钱。
所以规定说配偶权参照人格权保护,那也应该是这样的保护方法,外人侵犯了配偶权就应该赔偿。
对世性就是所谓的法言法语,你可以这么理解,这个权利对世界上的所有人都有效。
“被告在明知吴玉芳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婚外恋情。”
“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违背公序良俗,导致了原告夫妻感情破裂即将离婚,更导致原告出现了严重的精神障碍。”
“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侵权,理应进行赔偿。”
这是周云的一个推理逻辑,通过民法典的两个规定来搭了一座桥。
民法典究竟支不支持配偶权,起早的时候对此有过解释,现在暂时不应设立。
但是呢,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嘛,天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所以又给留了一个小门。
就是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一条,给了一个可以额外解释的机会。
没有这一条,周云就算说破大天也不行。
周云的意见说完了,轮到江启铭说自已的观点了。
在场的大学生们都是法律专业的,刚刚听着感觉都懂了,因为周云的逻辑很清楚,而且讲起来有点讲段子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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