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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鉴于新颁行的律令提到,“对于预谋杀人并已导致他人受伤的罪行,在司法官员审讯过程中,若罪犯主动自首,可在原判基础上减刑两等处理。”
据此,许遵认为阿云应当适用这一宽大处理原则,免于绞刑,改判为流放。
鉴于韦大受伤并不致命,阿云的实际罪行并未达到需处以极刑的程度。
于是,许遵在案卷上详尽表述了自己的观点,并附上了修改过的判决意见,将这份包含争议的判决文件一同递交给朝廷的大理寺和审刑院进行最终审议。
大理寺与审刑院的官员们仔细审阅了阿云案的每一份卷宗,一致认定尽管阿云并非韦大的法定妻子,但她蓄意行凶、对韦大实施谋杀并造成实际伤害的事实确凿无疑。
根据大宋当时的律法,此类行为无疑应当判处极刑。
登州知府许遵在收到大理寺与审刑院维持死刑判决的通知时,正值其任期临近结束的关键时刻。
他深知此时若为一个并无交情的女子挑战朝中权贵,可能会断送自己回京述职并晋升的机会。
然而,许遵秉持公正,毅然决定为无辜的阿云争取一线生机。
许遵引用了宋神宗最新颁布的诏令:“不论何人,只要涉及预谋杀人并致他人受伤,在司法官对其进行审讯并将罪行揭露之前,若能主动自首,可视情节减轻刑罚,从谋杀罪原判中减刑两等处置。”
他以此为据,坚定地向刑部提出申诉,希望能够推翻阿云的死刑判决。
未曾料到的是,刑部官员对此持保守态度,拒绝承认宋神宗的这项新诏书效力,并坚持维持原判,继续对阿云执行死刑判决,这让许遵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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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阿云的生命垂危,行刑之日在步步逼近之际,剧情陡然反转。
许遵因在登州任期表现出色,获得了皇帝的嘉奖,旋即被擢升为大理寺的掌门人——大理寺寺卿。
为了洗刷先前在“阿云案”
中遭受刑部指责并被提交朝议审议的屈辱,许遵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两大质疑:其一,刑部在审判过程中无视新诏令,仅拘泥于旧有案例做出裁决;其二,刑部草率地将阿云判处极刑,剥夺了她自我辩护与悔过自新的机会,这违背了“罪疑惟轻”
的法律原则。
许遵力主重新审视阿云案的判决,此举在朝廷内部引发了巨大的震动。
一时间,监察百官的御史们纷纷行动起来,他们疾书奏章,指责许遵滥用职权,试图颠覆既有判决,从而引发了一场关乎法治公正与个人恩怨交织的激烈斗争。
正当阿云案的判决处在风口浪尖,宋神宗皇帝亲自出手,将此案抛给了翰林院,委派两位声名显赫的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进行裁决。
这两位学识渊博、品德高尚的大儒,却因各自秉持的政治理想分歧,对阿云案给出了迥异的判断。
彼时正是王安石力主熙宁变法的重要关头,倘若皇帝发布的诏书能够被确立为法律判决的终极权威,意味着皇权可以直接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与解释,这无疑为王安石推动的新政改革铺垫了基石。
因此,王安石站在了大理寺许遵的一边,主张采纳有期徒刑的判决,以此强调皇权对法律解释权的掌控以及变法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司马光在这场较量中却持有相反立场,坚决主张对阿云维持死刑原判。
在他看来,法律的崇高与不可侵犯恰恰在于它的独立性和普适性,任何人,包括九五之尊的皇帝也不应擅自干预司法裁判,否则便会动摇法律的庄严与权威。
实际上,司马光借此案表达了对大宋现行法律体系的坚守,认为法律与制度具有不容随意篡改的性质,暗指王安石倡导的熙宁变法实乃对法制根基的非法撼动。
这场围绕阿云命运的辩论,实则牵扯出了更为深层次的冲突——究竟是法律的效力至上,还是皇帝诏书具有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威?这就是历史上着名的“律敕之争”
。
原本看似平常的“阿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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