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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国后原有87郡及十二州,有:司隶、徐州、青州、豫州、冀州、并州、幽州、兖州、凉州、雍州、荆州(占东汉荆州北部)、扬州(占东汉扬州北部)。
曹魏于西域设置管辖海头(今新疆罗布泊西)的西域长史和管辖高昌的戊己校尉。
黄初二年(公元221年)孙权称藩后,曹魏让孙权领有荆州牧,将荆扬等孙权势力则定为荆州,曹魏原直辖的荆州北部改称为郢州。
双方决裂后曹魏复改郢州为荆州。
黄初元年(公元220年)至黄初七年(公元226年),分陇右置秦州,最后并入雍州。
灭蜀汉后分益州置梁州,共增加两州。
政治文官制度在官员的任用上,从曹操起,实行“唯才是举”
的原则。
为了更多的招揽人才,魏文帝在称帝前,建立了九品官人法,其做法是:郡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小中正采择舆论,按人才优劣定品第高下,上报大中正;大中正核实后上报司徒;司徒再加审核然后交尚书选用。
还规定,郡人口十万以上,岁察一人,特别优异的不受户口限制。
这种制度在开始实行的时候,重视舆论,不拘爵位,“论人才优劣非谓世族高卑”
,比起东汉末年外戚或宦官操纵仕途与单纯以封建道德为标准的“举孝廉”
,无疑是一个进步。
魏文帝在黄初五年(公元224年)立太学,设立春秋谷梁博士,提高了官员的素质保证。
魏明帝时,采纳代理司徒董昭的建议,立郎吏课试法:“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试,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华不务道本者,罢退之。”
魏明帝又诏令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交百官议,议旧不决,未能实行。
魏宗室封爵分王、公、侯、伯、子、男(以上皆称国)、县侯、乡侯、亭侯、关内侯十等,皇后以下的嫔妃,分贵嫔、夫人、淑妃、昭仪、昭华、修容、修仪、婕妤、容华、美人、良人等爵号;又置列侯、关内侯、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外侯(十六级)、五大夫(十五级)共六等爵以赏军功,关内侯以下皆不食租,谓之虚封。
文武官吏的级别分为九品,俸禄发给粟米,以石计算。
地方制度曹魏大致继承东汉的疆域及政区制度,为州、郡、县三级制。
州设刺史或州牧。
郡设太守。
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
郡制方面:曹魏河南郡治洛阳,为京师所在,称司州。
曹魏又设王国,置相,与郡同等;县制方面:曹魏有公国、侯国、伯国、子国、男国之封。
法律制度魏文帝承用秦汉旧律,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删节汉律令,制定《魏律》(治民)十八篇、《州郡令》(治地方官)四十五篇、《尚书官令》(治朝官)、《军中令》(治军)共一百八十余篇,又置律博士,专用郑玄的学说解释律令。
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中央司法机关为廷尉,一般案件州郡可自行解决。
魏文帝时,曾沿用秦汉旧律,有所谓诽谤妖言罪,犯者杀,告者有赏,在实行中诬告者甚多。
黄初四年,文帝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罪罪之。
次年又补充规定: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余皆勿听治,敢忘相告者以其罪罪之。
曹魏在建立之初一直沿用汉律。
但汉律自萧何于汉高祖时在秦律的基础改定而来,经过四百多年的发展变化,显得十分庞杂与苛碎,已不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况。
正如《晋书·刑法志》所言:”
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
要想从政呢,就要步步高,一步跟不上,步步跟不上,要有关键的人在关键的时刻替你说上关键的话,否则,这仕途也就猴拉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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